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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
 1、职业名称:家政服务员 
  2、职业定义: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、照顾儿童、老人、病人,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。 
  3、职业等级:本职业共设3个等级,分初级(国家职业资格5级)、中级(国家职业资格4级)、高级(国家职业资格3级)。 
  4、职业环境条件:室内、常温。 
  5、职业能力特征: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。 
  6、基本文化程序:初中毕业。 
        (1)适用对象: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。 
  (2)申报条件:初级(具务以下条件之一者)(一)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;(二)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者。 
  (3)鉴定方式: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,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,60分及以上为合格。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参加技能考核,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。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,鉴定的考生须考“家庭礼仪”、“操持家务”、“看护婴儿”、“照料老人”、“护理孕妇”六个项目,六项满分为100分,60分及以上为合格。 
  (4)鉴定时间,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,技能考核,初级不少于120分钟。 
  (5)鉴定场地及设备,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,技能考核场地必须有常用家用电器、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及相关的用具设备。 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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